溢繳稅款申退 期限調整
發布日期:2022-07-01
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黃彥賓昨(29)日表示,《稅捐稽徵法》第28條修法後,可申請退稅期限改變,個人、企業要特別留意。分別為一、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錯誤而溢繳稅款者,其退稅期限由原規定自稅款繳納之日起五年內,延長為十年內。二、可歸責於稽徵機關之錯誤者,其退稅期限,則由原規定無期限,縮短為自稅款繳納之日起15年內。
黃彥賓說明,如果可歸責在納稅人,在修法前已存在的溢繳稅款,原適用五年退稅期限的最後一天,如跨越稅捐稽徵法修正生效日,則退稅期限自動展延為十年。舉例來說,甲公司在2016年12月20日給付外國公司服務費,並已扣繳20%稅款,因已申請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,故擬申請退還該溢扣繳稅款,依據修法前的規定,其原退稅期限為五年,最後日原是2021年12月20日,但因跨越2021年12月19日修法生效日,所以甲公司退稅期限延長為十年,2026年12月20日前可申請退稅。
另一情況,可歸責於稽徵機關錯誤,修法前已存在之溢繳稅款,應自修法生效日起15年內申請退還。陳先生2021年度地價稅因可歸責於稽徵機關之原因,想申請退稅,修法前無退稅期限限制,但修法後,陳先生退稅期限縮短為起15年內,應在2036年12月19日前申請退稅。
來源:https://money.udn.com/money/story/6710/6424852?from=edn_subcatelist_cate
2022/07/01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