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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用員工車輛 節稅有眉角

發布日期:2022-07-13

#從事指定工作 且書面約定營業人負擔修理費 進項稅額准予扣抵

高雄國稅局昨(12)日提醒,員工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,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指定工作,經書面約定車輛的修理費用由營業人負擔,如果符合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》第33條規定中所列憑證,則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。

高雄國稅局表示,因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,公司行號等營業事業購買九人座以下的小客車,無論是營業人自用乘人用途,招待外賓載客需要、甚至是員工代步所需,如果不是直接作為商品出售的小客車,進項發票都不能扣抵稅額。

公司行號面臨進項稅額無法申報的情況,可能會選擇請員工自備車輛,或者公司自行租用小客車讓員工使用,因為公司行號以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,如果屬營業租賃且供業務上使用者,則進項稅額准予扣抵。

高雄國稅局表示,如果公司行號經書面約定員工的車輛修理費用由營業人負擔,且員工自備的車輛是作為銷貨或提供服務的工作,在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、地址及統一編號的進項憑證,公司行號可以將車輛維修的費用列報扣除。

高雄國稅局舉例,甲公司員工A先生以自有車輛,為公司從事與營業有關的運送工作而產生車輛修理費用,總金額新台幣5萬元及進項稅額2,500元,A先生車輛的修理費,經雙方書面約定由甲公司負擔,且進項憑證已載明甲公司名稱、地址及統一編號,則進項稅額2,500元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。

高雄國稅局提醒,除了員工自備車輛的維修項目外,公司行號可以依照規定扣抵外,補貼業務人員在外出差的油費,若統一發票保留完整也可以申報進項稅額扣抵。

來源:https://money.udn.com/money/story/6710/6456315?from=edn_subcatelist_cate
2022/07/13 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