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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白損失一筆錢 海外勞務費用未提供證明遭剔除

發布日期:2022-08-16

台北國稅局表示,營利事業為推展國外業務,委託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外進行產品推廣所支付的服務費,除合約及支付證明外,應提供具體服務事證,據以核認勞務費用。

依《所得稅法》第38條及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》第62條規定,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,或家庭的費用,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。

依此,當營利事業支付勞務費用時,除提供商業發票、合約及支付證明外,如無法提示服務事證,證明與業務有關,仍不得核實認定為費用。

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,甲公司201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勞務費新台幣4百萬元,甲公司說明此費用為推展韓國市場,委託韓國當地A公司提供相關業務推廣服務,雙方並在合約中訂明A公司向甲公司請款時,需併附推展服務成效文件,但台北國稅局查核時,甲公司未能提示A公司在境外執行推廣服務的相關成效文件,無法證明該支出確與業務有關,因此剔除該項費用並補稅。

來源:https://money.udn.com/money/story/6710/6539076?from=edn_subcatelist_cate
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   2022/08/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