短漏開發票被抓 依營業稅法處稅額5倍以下罰鍰
發布日期:2024-03-25
過去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,依財政部解釋令,雖「一罪不二罰」,但因同時違反營業稅法和稅捐稽徵法,可依其犯行輕重「從重處罰」;依財政部最新核釋,則廢止前令,改依營業稅法52條的規定處罰。
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,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(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),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,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。
至於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,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,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,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,應就其未給與憑證、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,經查明認定總額,處5%以下罰鍰。
財政部21日核釋,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,如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,如同時違反營業稅法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要件,由於法條競合,前者為後者特別規定,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。
財政部說明,營業人系爭違章行為主要指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的義務,雖同時符合上述二條法條規定的處罰要件,事實上同屬短、漏開統一發票行為。
財政部表示,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憑證不僅只有統一發票;至於營業稅法第52條則僅就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行為中,屬系爭違章行為的態樣所為處罰,適用範圍較前者小。
因此,就短、漏開統一發票的違章態樣而言,財政部認為,上述兩法條有法規競合情形,後者屬前者特別規定,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,應優先按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,尚不適用擇一從重處罰規定。
來源:https://www.ctee.com.tw/news/20240321701693-430103
工商時報 傅沁怡 2024.03.21 17:29